关于对临清市张士普、张春昌、姜维刚的判罚是否合理?!

发布时间:2023-06-14   来源:网络   阅读:1598

各位领导好,我们是临清市张士普、张春昌、姜维刚三人,去年正月十五在我自己单位门口,交警查酒驾误认为我们酒后驾驶(我方开车司机并没有喝酒),双方引起挣执,然后公安按袭警定罪,把张士普等三人刑拘29天,事发后我们以一颗善良的心看待事件处理问题,当时姜维刚的肋骨被打断两根,并未追究对方,为了能息事宁人,我们忍着自身的伤痛,给他们赔礼道歉,给他们赔偿补偿,给对方四个人十五万人民币,获得谅解并签署字据。现在临清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士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姜维刚、张春昌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在案子已经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等待法院的最终裁决。张士普本人有(粮油加工)以及(医用蛋白生产)两家企业!是当地的纳税大户,工人70多人,为当地修路、扶贫、抗疫、抗洪等做了很多公益捐款捐物,为了稳就业,保市场主体,请各位领导关注一下,给我们一个机会,从轻谅刑处罚。

事件经过:一是, 冯某某脱离设卡点独自前往约180米的张士普办公楼停车场的地方进行酒精测试,冯某某是否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案发地即是案涉人员的目的地,是属于公司内部的停车场,案发时车辆已经到家停稳,对于未在道路上行驶且已经到家的车辆的驾驶人进行酒精测试,该行为是否适度、是否在合理的执法限度之内?

二是,冯某某到达案发地点后,是否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相关规定进行酒精测试,冯某某未使用执勤执法用语,未出示执法证件,未明确告知相应事项,是否本身就具有--定的过错?

三是,张士普是基于车辆已经到家在车内谈工作并且停稳许久,还追到家里来进行酒精测试表示不满,并伸手抓夺酒精测试仪,期间,冯某某对张土普说:“你有病啊”,可见,冯某某的言语上的不当是激化矛盾的诱因之一一,根据视频显示,在后续张士普想下车理论的过程中,冯某某存在用左手臂摁、揽张士普脖颈处的动作,该不规范、对张士普而言具有挑衅性的行为动作进一步激化矛盾,后发生肢体冲突,在肢体冲突双方被拉开后,冯某某也存在主动近身上前寻求肢体接触的行为,可见,张士普下车后发生的肢体冲突中,已经逐渐演化成了二人互殴,并非是张士普单方的冲突,希望相关部门综合考虑执法现场情况、矛盾冲突激化因素、罪过程度等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四是,针对张士普等人前往案发地的主要原因系冯某某与本案被告人发生肢体冲突,张士普等人前往事发地的目的明确且唯一-,就是制止肢体冲突,而非是执行酒精测试执法行为,是想控制非驾驶人的张士普,因此,被告人与冯某某等人发生冲突时,张士普等人未开车并非是查酒驾的执法对象,而且冲突的主要主体系张士普与冯某某之间,因此与张士普等是否是袭警罪或妨害公务罪呢?我们讲述的真事实不被法院采纳,他们一些夸大其词的虚假内容却被做实作为量刑证据,请相关部门酌情考虑我们的要求,给予我们一个客观、合理的判罚。
来源:中国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