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高院法官“杜撰”庭审焦点破防司法底线

发布时间:2023-10-07   来源:网络   阅读:2011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不但是党中央与习近平总书记对所有司法机关工作改进提出的基本目标,更是为让广大人民群众能够获得幸福感与安全感作出的根本保障。审判工作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的最后防线,法官的任何小微差错都可能导致错误判决,进而造成对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的伤害。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中国法治化进程取得全面快速进展。然而,近日辽宁高法一法官公然“杜撰”庭审焦点进行判案的作法不但与当今法治大环境格格不入,而且更让人感到震惊与不可思议。

“我们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明明是45份验收单原件,判决书中却说成是‘复印件’,并以此为由,驳回我们公司的诉求。”大连龙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长江手拿(2022)辽民终1560号判决书,气得浑身颤抖地说:“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从审、二次二审四次审判,重审一审及二审期间双方均没有就验收单‘原件与复印件’问题提出异议,更没有作为焦点进行辩论。而辽宁省高院主审法官却凭空‘杜撰’出‘复印件’这一争论焦点,并据此对一审判决进行改判,这种公然用‘臆想’的证据进行判决的行为,恐怕目前全国也仅此一例。”

据了解,大连龙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龙驰公司)与大连恒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恒昇公司)原为多年的合作伙伴。2018年龙驰公司在向恒昇公司讨要500余万元维修工程款时,恒昇公司又提出让龙驰公司承接其它公司所建的福佳新城C区的维修工程。龙驰公司在向恒昇公司出具保证在2018年7月30日前完成维修工程的《承诺函》后,开始对上述工程进行维修施工。龙池公司按恒昇公司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了全部维修工程。恒昇公司就新城 C 区合同外新增维修工程向龙驰公司出具验收交接单及对应的明细,龙驰公司还制作了相应的竣工图。

“维修工程全部结束后,恒昇公司却迟迟不给龙驰公司结算付款。龙驰公司多次讨要无果,无奈向大连法院提起诉讼。” 黄长江说:“合同外维修的工程造价高达4000万元,我公司按照支付的人工成本起诉仅主张30411800元。

恒昇公司对龙驰公司的起诉进行了反诉及答辩,恒昇公司在答辩中自认维修的工程款为4000余万元,对恒昇公司对龙驰公司主张的30411800元没有异议,但表示龙驰公司是免费维修。并向法院提供龙驰公司法人代表黄长江和孙玉利的录音证据,用以证明黄长江、孙玉利认可免费为恒异公司进行了维修4000余万元。

龙驰公司以恒昇公司提交的录音虽然有黄长江的声音,但该录音并不完整,录音中谈话的主体身份不明,存在多处跳转及内容不衔接的情况。录音中龙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长江从未表示新城 C 区是免费维修等给与回应。并以维修的是新城 C 区合同外新增工程,该工程不属于龙驰公司原施工范围,不存在免费维修的基础予以反驳。

此后,该案历经大连中院一审、辽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大连中院再审等多次判决。由于双方均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双双再次上诉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下发(2022)辽民终1560号民事判决,判决认为,对45份验收单证据力的确认问题是本争议焦点的关键所在。恒昇公司在一、二审庭审中对龙驰公司提供的45份验收单始终予以否认

面对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对45份验收单证据力的确认问题是本争议焦点的关键所在。恒昇公司在一、二审庭审中对龙驰公司提供的45份验收单始终予以否认,其否认的理由有三,一是验收单上的签字,并非恒昇公司人员所签,签字笔体不同;二是验收单无原件,均系复印件;三是个别验收单,打印时间在前,签字时间在后。”(详见判决书85页)以及 “验收单没有原件,没有证据来源,验收单本身又存在诸多矛盾的情况下,一审判决依据该部分证据认定龙驰公司已完成全部维修义务,判决恒昇公司自承诺函承诺的维修终结时间开始承担违约责任,并驳回恒昇公司要求龙驰公司按承诺函的承诺承担违约责任的反诉请求不妥,应予纠正。”(详见判决书86页)的描述,黄长江一下被搞蒙了。

“辽宁省高院承办法官倪立新不顾事实依据,将龙驰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45份验收单原件,认定为复印件,从而做出错误判决完全就是枉法裁判。”黄长江气愤地说:“辽宁高院二审庭审中,龙驰公司在辩论中明确表示持有的45份验收交接单是原件,恒昇公司在二审庭审中也未对验收交接单原件提出异议,主审法官(倪立新)从未提到证据原件的问题。”

黄长江接着展示如下证据证明自己的说法:

一审大连中院依据事实判决认定龙驰公司提交的45份验收交接单为原件(详见(2022)辽民终1560号判决72页第4-17行)。

2022年6月14日大连中院一审质证笔录第5-6页,龙驰公司明确包括45份验收交接单在内的验收证据1800多页均为原件。恒昇公司对验收单属于原件未提出异议。

2023年3月23日二审庭审中,龙驰公司的辩论意见中明确龙驰公司持有45份验收交接单的原件(详见二审庭审笔录36页第12-13行)。恒昇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法院也从未查验核实验收交接单是否是原件。

黄长江最后说:“法官在铁的事实面前,居然公开歪曲事实,靠凭空‘臆想’作出错误判决。法官故意将验收交接单证据原件说成是复印件,据此,我有理由怀疑倪立新法官与恒昇公司存在不正当交易,这样不公平的判决给我公司造成3000多万元的损失。对于如此明显的错误,我公司向辽宁高院及时进行了反映,希望辽宁高院发现错误后及时纠正错误。但辽宁高院却将我公司反映的情况推给大连中院,明显推卸责任。无奈求助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盼望早日纠正辽宁高院(2022)辽民终1560号判决错误判决。因为这样低级的错误判决,不仅是对我们公司的严重不公;更是对目前社会主义法治大好局面的公然挑衅与践踏。”